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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一般查核與稽核工作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內部稽核應揭露事項
保險業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三)各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申報稽核計畫
保險業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稽核計畫審議
(一)提交核議
保險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而有獨立董事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
(二)計畫內容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分紅保單之停售與銷售核准
(一)依據財政部核示本業銷售分紅及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應遵守原則(91.12.30),自九十三年起,適用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財保第八○○四八四二五一號函規定計算應分配保單紅利之保單應停止銷售。分紅人壽保險單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簽單銷售。初次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時,應另檢送下列文件,若文件內容有所變更,應於變更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1.分紅人壽保險單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如:相關之行政、財務、資訊、業務、行銷等方面之作業管理);
2.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
3.紅利分配辦法(含:紅利分配原則、方法、程序及各項分配要素,如:利率、發生率……等)。
(二)前述紅利分配辦法,壽險業得參酌國內、外知名精算學(協)會訂定或國外現行已採用之紅利分配處理準則自行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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