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概念

作者:陳毅弘

刑法之概念

刑法之定義

(一)刑法,係規定「犯罪行為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規範。
(二)刑法係規定「犯罪行為之法律要件」以及「對此等犯罪行為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等法律效果」之刑事制裁法。

刑法之法律性質

刑法屬於「公法」、「實體法」、「成文法」、「強行法」、「國內法」、「繼受法」。分述如下:

(一)公法

刑法所規定者,係為國家與人民間具有主權性質之法律關係。故為公法。

(二)實體法

刑法係規定,犯罪行為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之「實體內涵」;而與規定刑事「程序規則」之刑事訴訟法,顯然有別。故刑法為實體法。

(三)成文法

刑法,係為明文規定之成文法典。因此,刑法為成文法。

(四)強行法

刑法因具絕對適用之效力,除告訴乃論之罪外,無論是行為人或被害人,均無法左右或變更刑法之適用。故刑法為強行法。

(五)國內法

因刑法乃基於國家主權之發動,適用國家主權所及之範圍。故刑法為國內法。

(六)繼受法

就現行刑法之立法體例及其規定之內容而論,大體上係仿效外國之立法例而制定。故我國之刑法為繼受法,而非固有法。

刑法之機能

刑法具有下述五大機能:

(一)保護法益

由於立法者係以刑罰,做為制裁法益破壞行為之法律手段。因此,刑法之功能乃在於法益保護。保護法益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乃刑法之主要功能。

(二)壓制與預防犯罪

立法者藉刑罰之威嚇力,昭示社會大眾,法益與法律秩序之不可破壞性,而產生社會教育之作用。因此,使刑法除具有壓制犯罪之功能之外,尚具有預防犯罪之功能。

(三)保障人權

刑法一方面保證「凡是未違反刑法規範者,均不受國家權力機關之干涉與侵犯」;另方面則保證「行為人不受超出法律規定以外之處罰,以及不受違反人道與藐視人性尊嚴之殘虐刑罰」。刑法即由於上述雙重之保證作用,而產生保障人權之功能。

(四)矯治犯罪人

刑法以其法律效果科處犯罪人應得之刑罰,而使其接受刑罰之執行後,能改過遷善,安份守己,而不再犯罪。因此,具有矯治犯罪人之功能。

(五)給予犯人贖罪之機會

由於國家公權力之刑罰制裁,不但滿足犯人內心之贖罪需求,而且多少亦能平衡犯人之罪惡感。因此,刑法對於一般罪犯而言,亦具有贖罪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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