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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運用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信託的運用
信託概要
一、信託之意義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二、信託當事人與關係人
1. 委託人
(1) 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所有權人,在信託時須交付信託財產給受託人。
(2) 有權訂定信託契約之人。
(3) 有權決定有關信託財產之運用管理方式、信託期限、或訂定信託契約內容及受益人之指定等。
2. 受託人
(1)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與忠實義務,處理信託事務。
(2) 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者。
(3)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4) 選擇受託人時應注意其道德風險的控管,是否有將受益人的利益當作是自己的利益來考量。
3. 受益人
(1)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
(2) 受益人以享受信託財產本體或所衍生孳息可分為:
A. 原本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本體之受益人。
B. 孳息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本體所衍生孳息之受益人。
三、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設立的原因區分 |
● 契約信託:指依委託人與受託人的信託契約設立的信託。 ● 遺囑信託:指委託人以立遺囑方式設立信託,但信託生效日為委託 人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時。 ● 宣言信託:指委託人以自己的財產之一部或全部,對外宣言自己為 受託人之信託。 |
依信託目的區分 |
● 公益信託:指設立信託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 ● 私益信託:指設立信託以私的利益為目的者。 |
依受託人是否以信託為業來區分 |
● 營業信託或稱商事信託:指受託人以信託為業所接受的信託。 ● 非營業信託或稱民事信託:指受託人非以信託為業所接受的信託。 |
依財產管理運用方式區分 |
● 個別信託:指接受個別委託人委託為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 集團信託:指接受信託目的相同的不特定多數人之委託,將信託財 產集中管理處份,再以本金比率分配利益之信託。 ● 準集團信託:指委託人或受益人為特定多數人如同一團體成員之信 託。 |
以金錢為信託財產而成立之信託可區分 |
● 指定金錢信託: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財產的運用範圍。 ● 特定金錢信託:委託人明確指定投資或運用標的;如現行委託人或 投資人透過銀行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業務,即為 特定金錢信託。 ● 不指定金錢信託:委託人無指定也無特定運用方式之信託,受託人 可運用範圍最大。 |
依信託設立的方式區分 |
● 生前信託:指委託人在生前設立信託,進行財產規劃,但在生前仍 有修改信託契約的權利。 ● 遺囑信託:指委託人以立遺囑方式設立信託,但信託生效日為委託 人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時。 不論生前信託或遺囑信託,委託人若死亡後,其修改信託契約的權利 即隨之消滅。 |
以委託人是否享有信託利益區分 |
● 自益信託:指委託人本人享有信託財產利益者故無遺產稅與贈與稅 之稅負問題。 ● 他益信託:指非委託人本人享有信託財產利益者。 |
四、員工持股信託屬於準集團信託、自益信託、金錢信託及營業信託。
信託的主要功能
1. 財產管理-信託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財產故此為最主要功能,且為信託制度的起源目的。
2. 資產增值-若能運用信託制度,委由專家管理信託財產可達資產增值之效果。
3. 照顧遺族-可透過信託規劃達到身故後照顧家人之目的,避免遺產爭訟。
4. 節省稅負-透過信託規劃可使部份信託利益,以折現方式降低贈與及遺產總額避免被課巨額遺贈稅。
信託的運用與規劃
一、保險金信託
1. 保險金信託係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商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為信託之委託人,當發生給付保險金之情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並依信託契約所約定之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予信託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所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
2. 信託業者辦理保險金信託若以保險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就信託而言若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則屬自益信託則不課徵贈與稅。但缺點是保險之受益人可撤銷信託契約,如此將違反當初辦理保險金信託之美意。
二、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及不動產信託等
1. 金錢信託:設立信託時以金錢為信託財產。
(1) 指定金錢信託-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財產的運用範圍。
(2) 特定金錢信託-委託人明確指定投資或運用標的;如現行委託人或投資人透過銀行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業務,即為特定金錢信託。
(3) 不指定金錢信託-委託人無指定也無特定運用方式之信託,受託人可運用範圍最大。
2. 有價證券信託:設立信託時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
3. 不動產信託:設立信託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
三、信託的目的
1. 投資理財:
針對無暇或無專業能力投資的人,可以由有專業投資能力的受託人專門為其進行投資以發揮專業分工,一方面能追求最大的投資利益擴大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可預先將資產進行信託分配與信託贈與。
2. 財富管理:
可利用信託事先將財產規劃移轉,並委由受託人管理,可以預先確保財產的歸屬與安全,以降低投資風險。
3. 節稅規劃:
(1) 委託人設立遺囑信託,於其死亡時其所信託之財產必須先課徵遺產稅;而受益人在信託後死亡,應就其未領受之信託財產,於其繼承人繼承前也必須先課徵遺產稅。
(2) 委託人贈與價值的計算,與信託後受益人死亡遺產價值之計算如下:
受益人享有之信託利益 ↓ |
信託成立時計算贈與稅之信託財產價值。 遺贈稅法第 10-2 條 ↓ |
受益人死亡時計算遺產稅之信託財產價值。 遺贈稅法第 10-1 條 ↓ |
全部信託利益 | 以信託財產價值為準。 | 以受益人死亡時之信託財產價值為準。 |
孳息以外部份 | 以贈與時信託財產價值,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之折現率複利折算現值。 | 以受益人死亡時之信託財產價值,按 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之折現率複利折算現值。 |
A 信託財產價值=─────(1+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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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部份-非屬固定者 | 以贈與時信託財產價值,減除前項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 | 以受益人死亡時之信託財產價值,減除前項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 |
A 信託財產價值=1─ ─────(1+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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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部份-屬固定者 | 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之折現率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 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之折現率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
A×r A×r A×r A×r 信託財產價值= Σn j= 1 ───── = ───── + ───── … ─────(1+i)n (1+i)1 (1+i)2 (1+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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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定額給付 | 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之折現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 | 以受益人死亡之後每年享有信託利 益之數額,按受益人死亡時之折現 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 |
B B B B 信託財產價值= Σn j= 1 ───── = ───── + ───── … ───── (1+i)1 (1+i)1 (1+i)2 (1+i)n |
||
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之餘額 | 以贈與時信託財產價值,減除前項享有按期定額給付的權利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 | 以受益人死亡時之信託財產價值,減除前項享有按期定額給付的權利 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 |
B B B B 信託財產價值=1 ─ Σn j= 1 ───── = ───── + ───── … ───── (1+i)1 (1+i)1 (1+i)2 (1+i)n |
||
說 明 |
◎ 本表所稱折現率係指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 本表所稱信託財產價值係指信託金額或信託財產的時價。 ◎ 信託財產價值之估價 • 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上市上櫃股票以收盤價為準。 • 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以資產淨值為準。 |
四、生前信託
1. 生前信託指委託人在生前設立信託,進行財產規劃。
2. 金錢、保險單、有價證券、動產及不動產都可作為信託財產。
3. 生前信託契約生效日在於移轉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時生效。
4. 但委託人在生前仍有修改信託契約的權利。
5. 依個人生活環境與狀況而存在「多重且混合的信託財產和信託目的」。
五、遺囑信託
1. 指委託人以立遺囑方式設立信託。
2. 但信託生效日為委託人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時。
3. 屬於他益信託。
4. 需課徵遺產稅。
5. 信託財產可能是全部的遺產或部份的遺產。
6. 設立遺囑信託之好處
(1) 委託人可依其意思分配財產。
(2) 避免繼承人爭奪財產。
(3) 確保財產能依其意思傳承。
(4) 解決遺囑執行和遺產管理的問題。
六、信託與課稅關係
形式上移轉之類型-信託財產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
1.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若移轉土地於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4. 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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