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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運用 (三)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保險的運用 (三)
4. 長期看護保險
(1) 身故或殘廢保險金:身故或殘廢保險金按保險金額給付,若在繳費期間內,則另外依未到期天數之比率加計未到期之保費。
(2)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當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為長期看護狀態之日起 90 天(即免責期間),翌日給付保險金額之 30%,但終身以一次為限。
(3) 長期看護保險金:領取「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後,每屆滿半年,可申請給付保險金額的 10%。
5. 失能保險:
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或疾病而喪失獲取所得能力時,保險人依約給付保險金之保險。一般失能的定義可分為:
(1)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或疾病以致完全無法從事任何有收益性的工作。(最嚴格定義)
(2)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或疾病以致完全無法從事原有的工作。
(3)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或疾病以致完全無法從事適合其教育訓練及經驗之任何工作。(較為客觀、合理定義)
6. 健康保險之除外責任
(1) 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 保險法第 128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7. 免責期間
為保險契約生效後一定期間內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給付,這段保單已生效但保障尚未開始的期間稱之免責期間。
8. 豁免保險費附約
提供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一旦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失去工作能力而無法獲致報酬時,免除繼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依然享有所有的保障及權益。
三、所謂損害填補原則
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遭受之損失,應該獲得賠償,而此賠償金額必須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恰好能彌補其所遭受之損失。
財產保險
一、定義
1. 財產保險又稱產物保險,簡稱產險。
2. 係指與保險公司約定以各種財產如房屋、汽車⋯.. 等為保險標的,當發生所約定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補償保險金之保險。
3. 屬於損害填補型保險,是以填補實際發生之損失為其主要目的。
二、財產保險之種類-保險法規定
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三、財產保險之種類-我國現行開辦之種類
火災保險、汽車保險、運輸保險及意外保險等 4 類。
1. 火災保險
(1) 住宅火災保險
A. 承保之保險事故
(A) 火災。
(B) 閃電雷擊。
(C) 爆炸。
(D) 航空器墜落。
(E) 機動車輛碰撞。
(F)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G)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B. 額外費用之賠償
(A)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B) 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若僅投保建築物內動產者不予補償。
(2)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A. 承保之保險事故
(A) 地震震動。
(B)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C)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D)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B. 額外費用之賠償
(A) 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
(3) 商業火災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有
A. 火災。
B. 爆炸引起之火災。
C. 閃電雷擊。
2. 運輸保險
(1) 貨物運輸保險。
(2) 船體 ( 機體 ) 保險。
(3) 與運送相關之責任保險。
3. 汽車保險
(1) 汽車損失保險
A. 車體損失保險。
B. 竊盜損失保險。
(2) 各種附加保險
4. 責任保險:
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每一事故給付人數無上限之限制,同時現行給付標準己調整如下:
A. 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新台幣 200 萬元。
B. 每一個人殘廢給付最高新台幣 200 萬元。
C.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為新台幣 20 萬元。
D. 每一個人最高給付新台幣 220 萬元。
(2) 一般責任保險:
承保因營業處所不安全或營業行為疏忽或過失所導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主要係承保特殊職業如會計師、醫師等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疏忽或過失所導致他人之損害,所須負責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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