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46條第3項

作者:羅揚

保險法第146條第3項

所稱之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10%。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46-1條至第146-4條:

1. 保險法第146-1條: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有價證券之規定。(條文內容從略)

2.保險法第146-2條: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之規定。(條文內容從略)

3.保險法第146-3條:

保險業辦理放款之規定。(條文內容從略)

4.保險法第146-4條:

保險業之資金得辦理國外投資之規定。(條文內容從略)

第146-7條及第146-8條:

1.保險法第146-7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之規定。(條文內容從略)

2.保險法第146-8條:

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之規定。(條文內容從略)

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之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30%。

前述所稱之資金其相關規定:

所稱資金

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壽險規則第4條)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所稱各種責任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

2.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平衡準備金制。

3.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不得高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各種責任準備金:

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保險法第11條)

所稱資金

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保險法第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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