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還之郵資:(規章第149條)

作者:羅揚

不退還之郵資:(規章第149條)


(一)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要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當場申請,事後不予補證。

(二)前項郵票或各類出售品,一經售出,除當場聲明有瑕疵者外,不得請求退還。但因現場交寄郵件需要,得以所購之郵票、郵政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信封向郵局換取不同面額之等值郵票、郵政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信封或便利箱袋使用。

貼用:(規章第150條)

(一)郵票應固貼於郵件正面指定地位,直式封套為上端左角,橫式封套為上端右角。封面光滑如塑膠製封套,黏貼之郵票容易脫落者,視為不能固貼。
(二)郵件另用簽條書寫地址者,郵票得貼於簽條上。國內包裹或代收貨價郵件資費應以郵票貼於郵件封面上或代收貨價詳情單上。
(三)自印或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以證明資費已付者,除預存郵資逐月結算繳納者外,其郵票應貼於或印於單式之查證聯上。


特製郵簡:

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黏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一、中華郵政公司發行

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
前項特製郵簡,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規則第7條)

二、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

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由水陸郵路寄遞。(規則第8條)
三、任何人經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依其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之文字及其他相關事項,印製無郵資符誌之特製郵簡者,應於背面指定位置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特製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夾寄附件者,依前條規定辦理。(規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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