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管理 (五)

作者:洪健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管理 (五)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管理 (五)

 

資格條件

為提供發行公司於上櫃(市)前熟悉證券市場相關法規及提升公司知名度之機會,另亦提供上櫃(市)前股票
之流動性及價格發現之機能,國內企業及未於其他交易所掛牌之外國企業於補辦公開發行後,得向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興櫃,其主要條件及流程列示如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6Ⅰ、8Ⅰ)

申請興櫃主要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 發行人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同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補辦股票公
開發行者,且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推薦證券商 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
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檢送資料 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興櫃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股東提轉股份 股東應轉讓持股 3%(且不低於 50 萬股)給推薦證券商認購,但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逾
一百五十萬股者,則應提出一百五十萬股以上由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並應另提出一千股,供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購,認購條件應與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一致。
服務機構 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無實體發行 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設置機關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
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且已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獨立董
事並承諾於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日起三個月內召開股東會完成選任者,不在此限。

 

興櫃股票其他規範

財務報告

本國發行人應分別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合併
財務報告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各一份;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經會
計師核閱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一份,但本國發行人為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保險業、證券商
及期貨商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一份。本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
或上市者,於申請送件後至掛牌前之期間內,應比照上櫃(市)公司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本
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一份,但如經自行撤件或經退件者,得免申報之。

責任

一、違反公告申報及提供資訊責任

     發行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公告申報資訊及提供資訊)規定者,
     本中心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處以違約金:

   (一) 處以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

   (二) 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重大缺失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
         至十二萬元違約金。

   (三)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最高得處以新臺幣三百萬元違約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47Ⅰ)

二、違反重大訊息記者會及暫停買賣責任

     發行人違反第三十五條(重大訊息記者會)、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三或第三十七條之四(重大
     訊息暫停或恢復買賣)規定者,本中心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並準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47II)

三、未於期限內補辦公告、重訊、暫停買賣申請

     前二項情形如須補行辦理者,發行人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依期限辦理。未依限辦理者,本中心得按
     次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百萬元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如未依限辦理且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停
     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47III)

四、未於期限內發放現金股利者

     發行人未於除息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發放現金股利者,本中心得處以新臺幣十萬元違約金,並函知其應
     於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如再未依限發放者,本中心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違
     約金,並再限期改善,如再未依限發放者,得按次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違約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47IV)

五、申報資訊有誤

     發行人違反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或申報之資訊有錯漏者,本中心得
     依下列各款規定處以違約金:

   (一) 自行補正申報資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外部單位發現並經查
         屬實者,得處以新臺幣二萬元違約金。

   (二) 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

   (三) 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三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重大缺失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四)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最高得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違約金。

發行人違反前項所列條文經本中心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補
正日為止。發行人違反第一項規定,個案情節重大且未依限補正者,本中心得停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47-1)

六、督促

     輔導推薦證券商應依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之相關規範,督促發行人揭露,
     並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違者得連帶處以一萬元違約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48)

七、違約金繳納期限

     經依本準則規定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繳納違
     約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49)

櫃檯買賣中心公開發行股票之交易規範差異

項目 興櫃股票 一般上櫃股票 二類股票 
漲跌幅度 無限制 10%

上櫃從寬
管理從嚴

每日有確定
成交之義務

交易時間 09:00 ~ 15:00 09:00 ~ 13:30
成交方式 議價 競價
成交時間 無固定時間  固定 30 秒撮合一次(註)
經紀商手續費費率 採上限費率制,上限為5‰;
未滿 50 元得按50 元計收
採上限費率制,
上限為 1.425‰
給付結算時間 T 日/T+2 日 T+2 日
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 不適用 適用
款券劃撥 強制 電腦交易:強制
給付結算方式 集保公司辦理給付結算 TPEx(OTC)辦理給付結算

◎ (註)交易所約每 50秒撮合 1-2次。上櫃股票掛牌首 5日無漲跌幅限制。<資料來源:元富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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