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警察特考機構介紹
一般警察特考|2024/11/20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6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
勞工保險條例-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一般行政救濟法 (五)
作者:CHENGXIANG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般行政救濟法 (五)
2. 訴願期間:
(1) 撤銷訴願:訴願法 14Ⅰ、Ⅱ
A.處分相對人提起者:
自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B.利害關係人提起者:
自知悉時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但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2) 課予義務訴願:
A.拒為處分之訴願:
人民申請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遭拒絕而駁回,其駁回相當於行政處分。該訴願之目的係撤銷駁回處分,以回復其申請之地位,故應類推撤銷訴願之情形,而類推適用訴願法第十四條之期間規定。
B.怠於處分之訴願:
於此情形,並無行政處分存在,因此無撤銷標的,無從類推適用訴願法第十四條規定。然以權利保護角度,應允其得隨時提起訴願,而無期間之限制為宜。
(3) 期間之計算:
A.送達主義:訴願法 14Ⅲ、Ⅳ
(A)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B)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B.回復原狀:訴願法 15
(A)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十四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B)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C.在途期間之扣除:訴願法 16
(A)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B)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D.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訴願法 17
3. 提起程式:
(1) 要式(書面)行為:訴願法 56
A.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A)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B)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C) 原行政處分機關。
(D) 訴願請求事項。
(E)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F)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G) 受理訴願之機關。
(H)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 I ) 年、月、日。
B.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C.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2) 補送:訴願法 57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A.原處分機關: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訴願法 13
B.訴願管轄機關:依訴願法第 4 條到第 12 條定之。
(3) 補正:
A.可補正者:訴願法 62
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B.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 77 ①
(4) 程序:
A.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者:訴願法 58
(A)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a.訴願有理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管轄機關。
b.訴願無理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B.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者:訴願法 59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C.向其他機關提起者:訴願法 61
(A)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4. 提起效力:
(1) 繫屬效力:
A.意義:
提起訴願後,即生繫屬效力。所謂「繫屬」,係指案件處於「被審理」之狀態。「訴願」雖非由法院審理,然行政機關就提起之訴願案件,具有作出決定之義務,因此訴願亦有如同起訴般的繫屬效力。
B.訴願決定:
(A) 程序要件:
係指提起訴願的程序(如訴願書、期間、訴願利益、當事人適格等)有無欠缺。欠缺且不能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 實體要件:
係指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成立,即訴願所主張的內容有無理由。無理由者,應以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之。
C.訴願審查原則:
先審查程序要件,再續行審理實體要件。
(2) 移審效力:
A.意義:
原處分機關自為救濟時,應陳報管轄機關;不為救濟時,應具附答辯書與必要文件移送管轄機關。可知訴願經原機關審查後,不論救濟與否,皆會發生移審(移至訴願管轄機關)之效果。
(A)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 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 58Ⅱ
(B)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 58Ⅲ
B.目的:確保審級利益
(A) 審級利益,是指當事人於訴訟過程中,依循審級制度而享有多次請求法院判斷的權利。移審,乃將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重新作成判斷。進而有機會推翻原審法院的判決,而使當事人達到救濟之目的。
(B) 在訴訟程序中為上訴或抗告,原則上須由當事人提出。據此,在訴願程序中,亦以相同邏輯進行救濟。然訴願移審效力與訴訟移審效力略有不同:
a.訴願程序,於原處分機關對訴願事件作成決定時,即發生移審之效力;而訴訟程序,需由當事人主動提出上訴或抗告,始發生移審之效力。
b.訴願程序移審後,原機關對於訴願事件並不喪失管轄權。換言之,在訴願程序中即使案件移審,原機關仍得對原 處分進行變更、撤銷;而訴訟程序移審後,即發生管轄權移轉之效力。
(3) 延宕效力:
A.形式存續力(形式確定力):所謂形式存續力,係指處分作成並送達之後,相對人不於一定期間內表示不服,該處分原則上即發生不可爭訟的效力。換句話說,行政處分若具形式存續力者,將阻斷人民行使訴訟權,使其就該處分不得再聲明不服,亦不得提起爭訟。
B.延宕效力:依法提起訴願時,將阻斷形式存續力的發生,亦即行政處分已處於爭訟狀態。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
考試門檻低,非警校生、年滿18歲就能考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與行政警察考科相近,還能報考監所管理員 司法特考資料索取
國安情報工作重要,月領上看6萬元 國安局特考資料索取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
優惠資訊》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