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2

作者:洪正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2

分區發展次序之訂定(都17)

1.第15條第1項第9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2.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主要計畫之核定(都20)

主要計畫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1.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2.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3.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4.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5.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之公布實施(都21)

1.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2.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3.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細部計畫書表明之事項(都22)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1.計畫地區範圍。
2.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4.事業及財務計畫。
5.道路系統。
6.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7.其他。

細部計畫之核定實施(都23)

1.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14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16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2.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細部計畫之自行擬定或變更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都24)

都市計畫變更之情形(都27)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1.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