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二)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二)

漏稅文據之搜查與扣押

(一)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二)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10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課稅資料之保密

1.保密之責任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1)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2)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3)稅捐稽徵機關。
(4)監察機關。
(5)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6)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7)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8)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