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三)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三)

課稅資料之保密

2.除外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3.準用規定
第1項第4款至第8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1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1項第4款至第7款之機關人員或第8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43條第3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二)他人之保密責任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向有關機關及人員提供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其應予保密之責任。(施細9)
(三)保密之例外
1.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一)之限制。
2.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1項第4款至第7款之機關人員及第8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1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3.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一)之限制。
4.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四)稅務稽徵人員違反保密規定之處罰
1.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
2.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