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調查及裁處程序

作者:林強 

公平交易-調查及裁處程序

四、調查及裁處程序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職掌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1.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
2.公平交易法之審議。
3.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
4.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調查及處分。
5.多層次傳銷政策、法規之擬訂及有關案件之調查及處分。
6.公平交易政策及法令之宣導。
7.其他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二)對於危害公共利益之處理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公平§26)

(三)調查程序(公平§27) 

1.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1)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2)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3)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2.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3.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罰則)
 


主管機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公平§44)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