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及其施行細則-總則(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地政士法及其施行細則-總則(二)

3.資格延續:
(1)  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地4Ⅱ)
(2)  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備具原證書以代「地政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之資格證明文件,準用2.(2)規定請領地政士證書;於發給地政士證書後,原繳送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不予發還。
(施細3Ⅳ)
4.證書之換發:
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地政士證書:(施細5)
(1)  申請書。
(2)  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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