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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倫理規範(三)
作者:三民-洪正紀律
(一)地政士應信守執業倫理與道德,不得作誇大不實之宣傳,或以饋贈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等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二)地政士不得有違法之廣告及違反公序良俗或有損地政士社會形象之行為。
(三)地政士不得為獲取業務,不當蒐集、利用地籍或地價電子資料,侵擾權利關係人。
(四)地政士不得以合夥或其他受僱方式,協助無證照者執行業務。亦不得將其地政士證書、事務所開業執照、會員章證或標識,以任何方式供他人使用。
(五)地政士不得以接受當事人之委託為由,而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
(六)地政士違反本規範者,由所屬公會審議處理,其情節重大者,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地政士所屬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處理。
(七)本規範經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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