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申請登記之繼承人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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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申請登記之繼承人

申請登記之繼承人

(一)複數繼承人(土登120)
1.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2.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二)胎兒(土登121)
1.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2.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輔助人之登記

(一)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土登122)
(二)遺產清理人
遺產清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清理人登記時,應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土登122-1)

遺贈人申請登記(土登123)

(一)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二)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三)於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產清理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產清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四)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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