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意義

(一)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1)
(二)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下稱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土登124)

登記限制(信2~5)

(一)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二)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信託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2.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4.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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