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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說-3
公職考試|
7/24/2017
法律之解釋
法律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以解釋的主體做為區分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前者係指由公權力機關做為解釋主體,其所作成之解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後者則非由公權力機關進行解釋,僅具學理上之重要性,而不具備拘束力。然而兩者之間的解釋技術並非一刀切割開來互相無法並存。就解釋技術而言,不論有權解釋、無權解釋,在方法上仍是相通的。亦即文義解釋、論理解釋等方式不論有權或無權解釋皆可使用。
(一)有權解釋
1.又稱機關解釋,係指由公權力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機關就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具有法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2.種類:
(1)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2)司法解釋:
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A.審判解釋:
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B.質疑解釋:
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3)行政解釋:...
知識
法律概說-2
公職考試|
7/24/2017
法律之制定
有關我國法律的制定程序,茲分述如下:
(一)提案
提案為法律制定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1.行政院:
行政院之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行政院院長或...
知識
法律概說-1
公職考試|
7/24/2017
法律之意義
(一)概說
1.法律是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2.法律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
3.法律是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
4.法律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
(二)我國現行法上法律的意義
如採廣義定義...
知識
憲法
公職考試|
7/24/2017
法律之通過與公布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170條)
法規範之位階與解釋
(一)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71條第1項)
(二)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
知識
基本國策-2
公職考試|
7/24/2017
社會安全
(一)保障工作權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憲法第152條)
(二)保護勞動者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
知識
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發給(六)
地政士|
7/24/2017
差額地價之繳納:(徵46、徵47)
1.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
知識
基本國策-1
公職考試|
7/24/2017
基本國策內容與性質
(一)主要內容
1.民族主義:
國防、外交、邊疆地區。
2.民權主義:
教育文化。
3.民生主義:
國民經濟、社會安全。
(二)條文性質
1.方針條款:
該憲法條文僅具有宣示意義,作用只...
知識
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發給(五)
地政士|
7/24/2017
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徵42)
1.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設定之抵押權...
知識
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發給(四)
地政士|
7/24/2017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者,除依上述(1)或(2)辦理外,並得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
知識
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發給(三)
地政士|
7/24/2017
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之處理:(徵41)
1.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除第42條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並依規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
知識
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發給(二)
地政士|
7/24/2017
補正:(施細42)
1.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1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於收件後,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二個月內審查完畢。審查結果,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申請人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提出請求...
知識
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發給
地政士|
7/24/2017
申請及處理程序:(徵40)
1.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
知識
第 3289 至 3300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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