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國策-1

作者:洪正、 李由

基本國策-1

基本國策內容與性質

(一)主要內容

1.民族主義:
國防、外交、邊疆地區。
2.民權主義:
教育文化。
3.民生主義:
國民經濟、社會安全。

(二)條文性質

1.方針條款:
該憲法條文僅具有宣示意義,作用只是指出國家機關日後發展與努力的方向。
2.憲法委託:
憲法條文必須透過立法者的立法行為方能加以實現,而立法者有義務透過立法實現該項憲法內容。
3.制度性保障:
憲法條文規定的事項,立法者必須形成一套具體的法律制度,並且不得以其他法律侵犯該項制度,否則司法機關即可宣告其為違憲。
4.公法權利:
該項憲法條文保障之權利,只要國家機關積極加以侵犯或消極不作為,人民即可請求國家給予救濟。

國防

(一)國防之目的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憲法第137條第1項)

(二)國防組織法治化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憲法第137條第2項)

(三)軍隊國家化

1.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憲法第138條)
2.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工具。(憲法第139條)

(四)文武分治,文官領導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憲法第140條)

(五)退伍軍人之保障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

外交

(一)精神

應本獨立自主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憲法第141條)

(二)目標

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國民經濟

(一)基本原則


1.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憲法第142條)
2.經濟及科學技術之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


(二)平均地權


1.土地公有原則: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憲法第143條第1項)
2.礦物及天然力屬國家所有: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憲法第143條第2項)
3.漲價歸公: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憲法143條第3項)
4.耕者有其田: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憲法第143條第4項)

節制資本

1.發達國家資本: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憲法第144條)
2.節制私人資本:
(1)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2)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3)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憲法第145條)
(四)其他相關政策
1.促進農漁工商發展與現代化: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項)
2.促進農業工業化: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憲法146條)
3.謀求全國經濟平衡發展: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憲法147條第1項)
4.貨暢其流: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憲法148條)
5.健全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憲法149條)
6.僑民經濟事業: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憲法151條)
7.中小企業之保障: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
8.公營金融機構企業化管理: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增修條文第10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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