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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作者:洪正、 李由法律之通過與公布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170條)
法規範之位階與解釋
(一)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71條第1項)
(二)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171條第2項)
(三)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72條)
憲法解釋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憲法第173條)
憲法之修改
憲法之修正,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實施程序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訂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憲法實行之準備程序
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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