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國策-2

作者:洪正、 李由

基本國策-2

社會安全

(一)保障工作權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憲法第152條)

(二)保護勞動者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憲法第153條)

(三)勞資協調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154條)

(四)社會保險與救濟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憲法155條)

(五)婦女兒童福利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憲法156條)

(六)增進民族健康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157條)

(七)社會福利措施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

(八)推行全民健保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

(九)保障婦女權益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十)輔助身心障礙者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

教育文化

(一)教育文化之目的

教育文化,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憲法第158條)

(二)教育權

1.機會平等: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憲法第159條)
2.基本教育免費: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憲法第160條第1項)
3.推廣補習教育: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藉亦由政府供給。(憲法第160條第2項)
4.廣設獎學金: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憲法第161條)

(三)國家之監督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憲法第162條)

(四)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憲法163條)

(五)教科文預算限制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限制。(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

(六)教育文化工作者保障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憲法第165條)

(七)獎勵措施

1.科學創造發明及古蹟古物: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憲法第166條)
2.從事學術、教育事業者之獎勵:(憲法167條)
國家對於下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1)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2)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3)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4)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邊疆地區

(一)邊疆民族地位之保障及自治事業之扶植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憲法第168條)

(二)邊疆教育文化事業之扶持及土地使用之保障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憲法第169條)

(三)自由地區原住民、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之保障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

(四)肯定多元文化,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五)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予之保障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增修條文第10條第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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