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280 筆查詢結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2
公職考試|
7/25/2017
104年2月之重大修正說明
(一)增設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恐怖情人條款)
1.本法第3條範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致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無法獲得相關人身安全保障。
2.經查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多盛行於16至24歲之女性,爰增列第1項年滿16歲曾有或現有未同居親密關係而遭受其伴侶施以虐待者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3.新增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將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
(1)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2)親密關係伴侶之認定,得參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4條)
A.雙方關係之本質。
B.雙方關係之持續時間。
C.雙方互動之頻率。
D.性行為之有無及頻率。
E.其他足以認定有親密關係之事實。
(3)自公布後1年施行。
(二)增設目睹家暴之兒童的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鑑於家庭暴力不僅直接造成受暴者之傷害,對於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之兒童及少年,目睹...
知識
性別工作平等法-2
公職考試|
7/25/2017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生理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產假、陪產假、安胎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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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1
公職考試|
7/25/2017
總則
(一)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用詞定義...
知識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公職考試|
7/25/2017
總則
(一)主管機關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條)。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條)。
(二)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
知識
土地稅法-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土稅30)
地政士|
7/25/2017
申報移轉現值:
可用下列2種價格擇一為申報移轉現值,但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1)公告土地現值:
為每年1月1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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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代繳義務人
地政士|
7/25/2017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土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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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2
公職考試|
7/25/2017
給付
(一)生育給付
1.請領資格(勞工保險條例第20、31條):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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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納稅義務人(土稅5、土稅5-2、土稅施42)
地政士|
7/25/2017
土地增值稅款,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合於租稅公平之原則。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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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1
公職考試|
7/25/2017
總則
(一)勞工保險種類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1.普通事故保險:
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
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二)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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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四)
地政士|
7/25/2017
例外免徵之情形
10.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39-2)
(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
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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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三)
地政士|
7/25/2017
例外免徵之情形
4.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3)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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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2
公職考試|
7/25/2017
退休
(一)退休條件
勞動基準法就勞工退休有專章之規定,勞工之退休又有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之分。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為自請退休之條件(勞動基準法第53條)。工作年資與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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