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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2
作者:洪正、 李由
退休
(一)退休條件
勞動基準法就勞工退休有專章之規定,勞工之退休又有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之分。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為自請退休之條件(勞動基準法第53條)。工作年資與年齡為自請退休之考量要件。
(二)退休準備金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職業災害之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下列之補償:
(一)醫療補償:
凡屬醫療必需之費用,雇主均應予以補償。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工資補償。
(三)殘廢補償。
(四)死亡補償。
(五)保險給付與職災補償之抵充。
(六)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之抵充:
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之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賠償之金額,此為職業災害補償可抵充損害賠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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