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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1
作者:洪正、 李由
總則
(一)勞工保險種類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1.普通事故保險:
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
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二)主管機關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勞工保險條例第4條)。
保險人、投保單位
(一)保險人
1.強制投保對象(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2.自願投保對象(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二)繼續加保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1)應徵召服兵役者。
(2)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3)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4)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
(5)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勞工保險條例第9-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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