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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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繳 (五)辦理實物抵繳所需之文件 1.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書後30日內將有關文件或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 2.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1)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2)經繼承人全體或符合土地法第34-1條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3)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4)經繼承人全體或符合土地法第34-1條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領。 (5)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3.抵繳之財產為納稅義務人所有屬公同共有以外之財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1)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2)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3)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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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繳 (三)實物抵繳價值之計算 1.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 2.抵繳之標的物為折舊或折耗性之財產者,應扣除繼承發生日或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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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繳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實物抵繳 1.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2.依本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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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稅款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繳納。 (一)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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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通知 (一)通知依限申報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10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1.通知書應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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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申報 (一)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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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 (一)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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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一)贈與附有負擔者 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二)不得扣除 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三)負擔之扣除 以不超過該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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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淨額之計算 (一)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1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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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未於同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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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之扣除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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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目前適用標準為50萬) 6.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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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01 至 3012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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