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補徵遺產稅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補徵遺產稅

依本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未於同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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