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贈與稅申報與繳納 (七)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贈與稅申報與繳納 (七)

實物抵繳

(五)辦理實物抵繳所需之文件
1.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書後30日內將有關文件或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
2.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1)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2)經繼承人全體或符合土地法第34-1條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3)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4)經繼承人全體或符合土地法第34-1條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領。
(5)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3.抵繳之財產為納稅義務人所有屬公同共有以外之財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1)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2)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3)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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