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贈與稅申報與繳納 (三)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贈與稅申報與繳納 (三)

申報通知

(一)通知依限申報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10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1.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
2.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二)辦理調查及估價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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