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贈與稅之計算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贈與稅之計算

贈與淨額之計算

(一)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1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情形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信託之不計入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1條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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