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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總則(三)
司法特考| 8/1/2017

管轄之種類 3.法院之管轄,依其定管轄性質之不同,得分為: (1)專屬管轄: A.基於公益性的要求,法律特別明定某種訴訟事件應專屬於某一法院管轄,並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不許因法院或當事人的意思而變更。其種類有: (A)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經界涉訟者。(民訴10) (B)再審事件程序。(民訴499) (C)第三人撤銷之訴。(民訴507-2) (D)支付命令。(民訴510) (E)自力救濟。(民訴537-1) B.違背專屬管轄的效果如下: (A)第二審法院得以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而廢棄原判決。(民訴452第1項但書) (B)第二審法院違背民訴452第1項但書而為判決時,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民訴469第3款) (C)違背專屬管轄經判決確定者,得聲請再審。(民訴496第1項第1款) (2)任意管轄:指依民訴24合意管轄及民訴25應訴管轄所定之管轄。違背任意管轄之效力: A.法院未判決前:應依民訴28將訴訟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 B.法院已為判決後:瑕疵視為治癒(民訴452第1項本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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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總則(二)
司法特考| 8/1/2017

管轄之種類 1.法院之管轄,依其劃分之標準不同,得分為: (1)土地管轄:指以一定的土地範圍,劃為法院的管轄區域,凡與該區域具有一定關係的訴訟事件,均以該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民訴1、10。 (2)職務管轄(審級管轄):指依各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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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總則
司法特考| 8/1/2017

審判權與管轄權 (一)意義 1.管轄權:指某特定法院依法令規定,就某訴訟事件得掌管裁判之權限。亦即國家如何將審判權具體的分配於多數法院而為審判,亦稱「具體的審判權」。 2.審判權:指某類型法院(如民事法院、刑事法院、行政法院、軍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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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公職考試| 8/1/2017

意義 保安處分,乃基於社會保安之必要性使用「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施予特定行為人之具有司法處分性質之保安措施。亦即,保安處分乃現行法制度中,除刑罰以外的另一種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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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理(三)
司法特考| 8/1/2017

適時提出主義 1.關於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的時間點,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的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且一併聲明相關的事實證據。 2.違反的效果: 以失權效制裁當事人。(民訴196第2項、268-2第2項、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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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理(二)
司法特考| 8/1/2017

公開主義 1.有關本案之審理及裁判,必須在任何人都能到法院旁聽的狀況下進行。(法院組織法86) 2.違反的效果: 構成上訴第三審的事由。(民訴469第5款) 直接審理主義 1.為本案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辯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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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理
司法特考| 8/1/2017

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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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3
公職考試| 8/1/2017

易服勞役 (一)意義 1.「易服勞役」,乃指對於罰金受刑人因無力完納罰金時,所為之替代制度。 2.刑法42Ⅰ、Ⅱ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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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種類
司法特考| 8/1/2017

此係依原告請求內容所做的區分: 給付之訴 1.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對原告為一定給付。 2.基於私法上的請求權而起訴。 3.判決後仍須待被告為一定給付,始發生法律關係變動。 確認之訴 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特定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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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之性質
司法特考| 8/1/2017

公法(相對概念為私法) 為規範政府與訴訟當事人間上下權力關係的 法律。 程序法(相對概念為實體法) 為規範實現實體法上權利所須遵守程序的法律。 強行法(相對概念為任意法) 為不得依當事人合意而排除適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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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2
公職考試| 8/1/2017

刑罰加重之限制與標準 (一)限制 1.死刑不得加重(64Ⅰ)。 2.無期徒刑不得加重(65Ⅰ)。 3.有期徒刑最高得加至20年(33Ⅰ○3)。 4.拘役最高得加至120日(33Ⅰ○4)。 (二)標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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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司法特考| 8/1/2017

民事訴訟之意義 1.法院就對立當事人間私法上紛爭,闡明事實、適用法律,並以判決解決其紛爭之法律程序。 (1)訴訟主體:法院、當事人(原告、被告)。 (2)訴訟客體:訴訟標的、訴之聲明。 (3)訴訟程序:調查證據以闡明事實,闡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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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97 至 2808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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