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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理
作者:陳毅弘、李由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8、§445、§450、§475。
(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如:民訴§262、§459、§439、§379、§380、§384。
3.限制:
基於公益要求,如:家事事件法§46(102年修法已將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刪除,並另訂家事事件法,故請參照);或基於事件本質,如: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家事§55),均得限制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
1.就審判進行中審理資料之蒐集、事實及證據之提出,由當事人負主動主張之責任。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非經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須注意,辯論主義只及於事實,不及於法律適用。
(2)經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兩造當事人對某事實的存在與否達成一致的認定、不爭執(自認)者,法院一定要將之作為裁判的前提,不得作出相反的認定結果。
(3)非經當事人提出證據,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之:即原則上法院應就當事人有聲明的證據才得為調查。(民訴§286)
3.補救辯論主義之方式:
(1)闡明權(闡明義務)之強調:民訴§199。
(2)真實及完全義務之履行:民訴§195第1項。
(3)依職權調查證據:民訴§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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