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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作者:陳毅弘、李由民事訴訟之意義
1.法院就對立當事人間私法上紛爭,闡明事實、適用法律,並以判決解決其紛爭之法律程序。
(1)訴訟主體:法院、當事人(原告、被告)。
(2)訴訟客體:訴訟標的、訴之聲明。
(3)訴訟程序:調查證據以闡明事實,闡明事實以適用法律,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
(4)民事訴訟法總則編內容即包括:法院(民訴§1至§39)、當事人(民訴§40至§77)、訴訟標的(民訴§77-1至§115)、訴訟程序(民訴§116至§243)等四章。
民事訴訟之目的
1.保護私權說(權利保護說):民事訴訟係為實現人民實體法上的權利。(多數說)
2.維持私法說:維持私法秩序及實效性。
3.解決紛爭說:民事訴訟係為解決人民私法上紛爭,因此裁判制度及裁判外的紛爭解決制度均包含在內。
4.多元說:前述三說均為民事訴訟之目的。
5.法尋求說:為貫徹立憲主義之精神,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自由權、生存權、平等權、訴訟權等基本權,民事訴訟之目的應在使當事人自行平衡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找尋當事人所信賴之真實。此信賴真實即民事訴訟所尋求的「法」,所以稱為「法尋求說」。其學說內容主要如下:
(1)武器平等原則:憲法保障平等權、訴訟權,因此每個人均應有平等使用訴訟制度的機會。如:訴訟救助制度、小額程序等。
(2)發現真實之要求:達成慎重而正確的裁判之要求與實體利益之追求。
(3)促進訴訟之要求:達成迅速而經濟的裁判之要求與程序利益之追求。如:費用相當性原理(訴訟的進行不得對當事人造成比可獲得的實體利益更大的勞力、時間、費用之浪費)、小額程序、簡易程序等。
(4)程序權保障之要求:保障當事人能參與該審判程序為充分之攻擊防禦、陳述事實上、法律上意見及辯論之機會,藉以影響裁判內容之形成,此即「聽審請求權」之保障。
(5)防止突襲性裁判之要求:法官須公開心證並履行闡明義務。
(6)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民事訴訟制度須能一次解決當事人間關於此紛爭所有的問題,如:反訴、主參加之訴、訴訟參加等。
(7)程序安定性之要求:訴訟程序若已進行一段時間,此時應盡力維持已經存在或進行的程序。
(8)適時審判請求權:此權利基於程序選擇權而來,即當事人有請求適時適式審判的權利,如:合意飛躍上訴制。
(9)公正程序請求權:即法院的審理程序,應朝向有利於當事人的方向進行解釋運作,而不得片面的追求程序或法院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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