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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五)
司法特考|
8/2/2017
訴訟上和解
(2)繼續審判之請求:
A.和解之原則救濟方式:
(A)已成立之和解以請求繼續審判為其主要救濟程序:民訴380第2項。
(B)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因第一項和解之效力可能及於第三人,第三人之固有權益恐亦因該和解致受損害,而有關繼續審判之請求,又限於和解之當事人始得提起,上開第三人則無適用餘地,為保障其固有權益及程序權,明定得準用第五編之一規定,於和解筆錄作成後,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民訴380第5項)
B.構造:
(A)繼續審判之救濟係針對已成立之和解。
(B)繼續審判之構造與再審類同。
C.原因:
(A)無效:和解之成立過程中,具有實體法或訴訟法上無效原因。
(B)得撤銷:和解之成立過程中,具有實體法或訴訟法上得撤銷原因。
(C)若和解條件上有解除原因,是否得請求繼續審判?
a.和解成立後,和解當事人得否行使解除權?通說採肯定說
b.和解若得行使解除權,得否請求繼續審判以救濟? 通說採否定說
c.若解除後無法請求繼續審理,是否有其他救濟途徑?當事人得另訴請求之,即當事人得重行提相同之給付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和解成立之法律關係...
知識
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四)
司法特考|
8/2/2017
訴訟上和解
(1)和解之效力:
A.和解不成立:訴訟應於中斷處繼續進行。
B.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訴380第1項):
(A)羈束力:亦稱判決自縛性,即為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得將已宣示之判決自行撤銷或變更。判決之羈束...
知識
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三)
司法特考|
8/2/2017
訴訟上和解
2.要件及程序:
(1)要件:
A.實體要件:
(A)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
a.須為當事人得自由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故以下事件不得和解
(a)行職權主義之事件:如親子關係事件、親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知識
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二)
司法特考|
8/2/2017
訴訟上和解
1.機能及性質
(1)概說:
A.意義: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面前約定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並終結訴訟之合意。
B.和解為訴訟外解決紛爭方式:和解、調解及仲裁制度均為訴訟外解決紛爭方式。
(...
知識
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
司法特考|
8/2/2017
訴之撤回
1.意義:指原告起訴後,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向法院表示不再請求法院為判決之意思表示。
2.性質:
(1)與效性訴訟行為:原告向法院所為單方意思表示,不待法院裁判之與效性行為,即生一定訴訟法上效力之訴訟行為,故當事人須具備訴訟...
知識
法院-5
公職考試|
8/2/2017
法院職員之迴避
制度目的
(一)避免審判不公。
(二)維持司法威信。
(三)增進國民之司法信賴。
態樣
(一)法官之迴避
1.自行迴避
(1)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之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知識
法院-4
公職考試|
8/2/2017
管轄權之調查與移送
(一)調查
1.管轄權之有無,為審判各該事件之訴訟要件之一。因此,管轄權之有無,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2.決定受訴法院對該訴訟事件管轄權之有無,以起訴時為基準。亦即,在起訴時受訴...
知識
民事訴訟法-反訴證據調查階段(八)
司法特考|
8/2/2017
勘驗
1.意義:法院直接以五官感覺作用,勘查物體之現象及情狀,以獲得證據資料之證據方法。
2.程序:民訴364至366。
3.準用規定:民訴367。
當事人訊問
1.意義:以當事人為證據方法,就其經驗事實為訊問,並就其回...
知識
民事訴訟法-反訴證據調查階段(七)
司法特考|
8/2/2017
人證
1.意義:以證人為證據方法,由其陳述所見所聞,以供證明之用。
2.證人之義務:
(1)到場義務(不到場將處罰鍰,並得拘提之):民訴303、305。
(2)陳述義務:民訴311。
(3)具結義務:民訴312。
(4)證人之...
知識
法院-3
公職考試|
8/2/2017
學界通說認為,倘當事人之真意不明專屬管轄與任意管轄
1.專屬管轄
(1)意義
A.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定管轄中具有高度公益性者,由特定法院管轄之特別規定。
B.於專屬管轄之情形,既不生管轄之競合,亦無合意管轄、應訴管轄之可能。...
知識
民事訴訟法-反訴證據調查階段(七)
司法特考|
8/2/2017
證據程序
1.證據聲明:
(1)意義:
當事人為證明自己所主張之事實或使對造為主張舉證之事實陷於真偽不明時,向法院提示證據方法,且要求採為證據資料。
(2)方式及時期:
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為之。(民...
知識
法院-2
公職考試|
8/2/2017
態樣
職務管轄與土地管轄
1.職務管轄
(1)意義
A.依審判權之不同的作用為基準,決定訴訟事件由何法院管轄者,稱之為「職務管轄」。
B.亦即,「職務管轄」,係規定各種法院之管轄事務者。
(2)種類
A.「職務管轄」...
知識
第 2677 至 2688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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