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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法院概念
司法特考| 8/14/2017

意義 (一)法院在現代憲法上之意義,乃係指「憲法所創設獨立行使司法審判權之國家司法機關」而言。 (二)亦即: 1.法院,係憲法創設之國家機關。 2.法院,係行使司法審判權之國家機關。 3.法院,係行使司法審判權之獨立機關。 分類 (一)法院依所實施審判之性質與目的而為設置,故為充分發揮司法審判權保障人民權利之實效,應對於各個法院予以分類,並針對各個法院之同質性及差異性加以歸納及分析,以正確掌握各個法院所行使職權之範圍與分際。 (二)依學者史慶璞老師之研究,其分類之標準可分為「審判權之內涵」、「設置之依據」、「管轄權之歸屬」及「審判之層級」四種。茲分述如下: 1.法院之定義 (1)最廣義之法院 A.係泛指一切行使審判權之國家機關而言。 B.故包括: (A)最高法院及其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其以下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司法審判機關。 (B)由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之憲法法庭亦屬之。 (C)其他行使準司法裁決職能之行政審議機關,例如: a.行政院所設訴願審議委員會。 b.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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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功能
司法特考| 8/14/2017

維護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有助於釐清憲法上之疑義,闡明憲法之本旨,且各級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均能有效發揮憲法維護者之功能。 保障人權 司法機關於具體訴訟事件中,以裁判定紛止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進而確保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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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特性
司法特考| 8/14/2017

依學者史慶璞老師之研究,司法制度具有下列特性: 多元性 1.在司法院架構下,除設大法官若干人以外,並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司法機關,以專業分工,分層負責之設計,行使憲法所賦予司法部門之職權。 2.顯係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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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緒論
司法特考| 8/14/2017

司法制度之意義 (一)所謂「司法制度」,係指行使國家司法權作用之法律制度。 (二)換言之,「司法制度」,乃係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就其組織、編制和職掌作成體系和運作之分工,以期有效推動司法,進而遂行國家統治權在司法部門所分立行使之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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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
司法特考| 8/14/2017

意義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用,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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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執行(二)
司法特考| 8/14/2017

財產刑 財產刑乃是國家剝奪犯人財產之刑罰。 (一)財產刑之執行(刑訴470) 1.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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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執行
司法特考| 8/14/2017

執行裁判之時期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訴456) 指揮執行 (一)機關(刑訴457) 1.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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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三)
司法特考| 8/14/2017

協商判決範圍 為明執行範圍,檢察官及被告如就刑訴法第455-2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所定事項達成合意,法院於作成協商判決時,應將上開事項附記於判決書或代替判決書之宣示判決筆錄。(刑訴455-4第3項) 聲請協商判決之駁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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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二)
司法特考| 8/14/2017

聲請協商判決之方式 當事人雙方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達成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以言詞聲請者,應限於開庭時,例如:勘驗、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始得為之,法院書記官應將聲請協商判決之旨及協商合意內容記明筆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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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協商程序
司法特考| 8/14/2017

意義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亦非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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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
司法特考| 8/14/2017

意義 被告犯罪後,依據其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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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非常上訴
司法特考| 8/14/2017

意義 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故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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