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高普考戶政榜首上榜心得
【高普考】分發說明

高普考選填志願說明

高普考錄取分發程序

1.先行瞭解職務情形

選填志願職務於榜示日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相關職務問題得逕洽各用人機關人事單位瞭解。

2.於期限內選填志願

錄取人員於選填志願作業期間內,依錄取通知書所附認證密碼登入選填志願系統,並盡速完成選填志願作業。

3.分配結果公告

分配結果將於指定日期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首頁公告,同日以掛號郵寄分配結果通知。

4.至用人機關報到

依所分配用人機關洽詢報到等相關事宜。所分配職務為現缺者, 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所分配職務尚未出缺者,則由用人機關另行通知於指定期限內前往報到。

高普考未分發受訓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高普考錄取後主要分發至「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一級機關、學校」。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分發任用。高普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高普考放榜後一週起選填志願

高普考選填志願作業於榜示後約一周開放辦理,作業期間約10至14日,實際時間以公告為準。考選部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會一併附上選填志願程序說明,以及登入選填志願系統的認證密碼。

選填志願職務於榜示後,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首頁「最新消息」及「考試分發」專區公告,錄取人員可先行瞭解職務情形,相關職務問題得逕洽各該用人機關人事單位。

高普考選填志願採網路作業

高普考錄取人員選填志願採網路作業方式,第一次登錄系統時,請先詳閱系統首頁之「操作手冊」及「常見問題」。 登錄系統後請確認個人資料,離開系統時請按右上方「登出」,勿直接關閉頁面。

錄取人員應儘早完成選填志願作業,避免於系統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權益。逾時系統將自動關閉,作業期間可無限次數修改志願,並以最後一次按下確認志願之內容為準。

高普考須注意「志願選填數目 >= 錄取人員名次」

高普考錄取人員分發至全國各地政府機關,分發單位依照錄取者排名次序優先分配。錄取人員選填志願時,選填之職務總數須等於或超過錄取名次, 若未等於或未超過錄取名次導致無從分配時,將由人事行政總處就所遺職務逕予分配。

高普考同時錄取兩類科 只能擇一報到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高普考增額錄取者也可選填志願

增額錄取名額來自用人機關新提出用人需求,以及考試重複錄取名額。增額人員須在公告選填志願作業期間,依錄取通知書所附認證密碼登入系統, 並於期限內更新個人資料。增額人員分配作業,預定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後1個月辦理,屆時將另函通知辦理選填志願相關事宜。

公職考試正額、增額錄取人員異同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增額錄取人員無法保留錄取資格,但可申請延後分發。因服兵役或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須在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第2科」,以利辦理後續事宜。

公職分發選填學校單位有何優劣?

學校單位有寒暑假期,公務員有較多私人時間可利用,除國立大學以外學校單位層級不高,工作內容單純,但七職等以上職務多由老師兼任,一般行政人員升遷較受限。

公職中央機關與地方單位有何差別?

中央機關單位不代表工作量一定較大。中央機關如僑務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地方機關如鄉鎮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等單位,工作內容較單純。 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財政部、衛生福利部等中央機關,職掌最後決策,工作量較多。

公務員不得具外國籍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高普考分發單位及工作內容

行政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一般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單位等。

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等。

一般民政

內政部、各縣市戶政單位、各鄉鎮市區公所、鄉里長辦公室、民政局、兵役課、民政課等機關等。

凡與民眾有關之業務皆為辦理範圍,例如:救災、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

人事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人事室、銀行人事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等。

辦理考選行政、人事行政、人事管理等相關業務。

社會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勞工委員會職訓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社會團體之申請許可及其會務、財務之輔導、各合作社人員講習、宣導合作教育、社區發展的推行與執行工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等福利業務。

勞工行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各縣市勞工保險局、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等。

勞政業務、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教育行政

各縣市政府機關、教育部、教育局、各級學校單位等。

普考多為學校幹事、高考例如督學,工作內容多為行政工作規劃,如:校地勘查、學區規劃等。

文化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舉辦許多的靜態或動態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的籌畫、監督等工作。

戶政

內政部戶政司、戶政事務所、民政局等。

辦理戶籍行政相關工作、戶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客家事務
行政

行政院客委會、各縣市政府機關、觀光局、藝文園區等。

客家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業務、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廣規劃執行、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活動策劃執行、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族禮儀等業務。

商管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財稅行政

各區國稅局、各縣市政府機關、稅務局、稅捐稽徵處、稅捐稽徵所、健康保險局等。

稅務工作、辦理國稅業務。如:查稅、受理繳稅、稽查、稅務資料處理、歸檔建檔、例行稅務受理。

會計

司法院會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各部會所屬會計室、各政府機關及學校主計處、會計室等。

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從年度預算編制、使用、核銷、審計等事項。

金融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央銀行、勞工保險局、健康保險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等。

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協助辦理質物鑑定、估價、核貸及電腦處理或現金收付及保管等業務。

統計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主計處、勞工委員會統計處、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等。

辦理主計業務、調查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財務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績效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財經廉政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整肅行政風氣、接受民眾申訴、政令宣導、防貪防瀆等,例如法令規定:承包工程每一百萬以上即需要政風人員簽署才可發包。

經建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央銀行、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辦理經建行政、工商發展登記、工商輔導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觀光行銷等相關業務。

商業行政

各縣市政府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經濟發展局、工商發展局、商業處、市場處等。

商業政策與法規之擬訂、公司與商業之登記管理、商品展覽與推廣、國內外商情調查、物資調節供應、市場管理及商業現代化推展等工作。

法學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法制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縣市政府法制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業務、辦理法制作業、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解釋及案件調查處理。

法律廉政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辦理政風業務、政令宣導及肅查貪瀆各項業務。

智慧財產
行政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權政策與制度之擬訂、觀念宣導、資料搜集研究管理、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協助取締、專利案之程序審查、異議、舉發、撤銷與消滅、專利權管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與管理及營業秘密保護等。

公平交易
管理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法案的調查處理,按產業別分為三處,第一、二處主要負責調查事業的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第三處負責調查的則為不實廣告、多層次傳銷及仿冒行為等。

技術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土木工程

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水利署及工業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工務局、農委會林務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工程之計畫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圖說、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書編訂、工程器材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與審核、建築物與結構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工程材料之應力與應變之分析及工程材料之物理性與化學性質等。

機械工程

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水利局、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勞委會所屬機構、國防部軍備局、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裝備維修支援、系統測試評估、機械工程相關業務、衛生下水道機械工程之施工管理、城市舞台之舞台、燈光、音響各項專業設備操作維護管理。

電力工程

各縣市政府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能源局、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法務部矯正署、港務局、廣播電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國父紀念館、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電子工程

各縣市政府機關、內政部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標準檢驗局、國防部軍備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臺等。

AM、FM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電信工程

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等。

辦理民防管制中心防情報務業務、負責防情HF無線電報收、發傳遞作業、負責警報系統、有(無)線電話操作維修故障排除,保持暢通、辦理民防管制中心相關業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輪值勤務及無線電報通信技術運用。

資訊處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央氣象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中央銀行、故宮博物院、司法院及地方法院、各縣市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辦理資訊處理業務、資訊系統維護、維修、架設、網管等相關事項。

交通技術

通部公路總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鐵路工程局、鐵路改建工程局(所屬各機關)、各縣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捷運工程處、監理所、停車管理處、公共運輸處等。

綜合性交通技術及鐵、公路都市交通、港埠、機場等運輸系統之運量旅次分析與預測、大眾捷運系統與其附屬設備之檢查、養護、修理與配置、路網設計規劃、停車場規劃及肇事重建、原因分析與防制等工作。

衛生技術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各縣市衛生局及鄉鎮市衛生所等單位。

執行疾病防治、醫療口質、婦幼衛生、衛生保健等研究性質的技術工作。

農業技術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縣市政府農業局、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

改進農業作物生產技術,研究及推廣農業技術,從事解決農業生產供銷問題,以提高農產效益,協助農業行政推動等工作。

測量製圖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縣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含派出單位、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業局等。

將所紀錄下資料轉換成相對目的的空間資訊,再透由製圖轉換成各種可閱讀的圖資資訊,即所謂的地理資訊系統,例:測量、地圖繪製等。

高普考其他專才類科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公職社會
工作師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法務部矯正署、各級學校單位等。

社會工作服務之執行、特殊危機個案處理及社區相關資源連結等:社會福利中心志願服務人員組訓、管理、輔導等事項;兒童、少年及老人之保護服務、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衛生行政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國民健康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等。

醫療衛生法規之擬訂、醫療體系策劃、醫事人員管理、醫事機構管理與輔導、醫療業務管理與督導、長期照護、健保爭議與醫療糾紛之處理及其他衛生相關業務等工作。

地政

各縣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地政司、交通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局、財政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

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交通行政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公路總局、捷運局、高速鐵路局、高速公路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等。

交通行政相關業務如: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觀光行政

中央及各縣市觀光旅遊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

處理觀光事業之規劃辦理,如:計畫、研擬、審核、督導及執行觀光發展業務。

體育行政

教育部體育署、各縣市政府體育局、教育局等。

學校體育、國民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與運動設施之規劃、推動、監督與協調、國際體育活動及體育學術之研究發展等。

農業行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縣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含派出單位、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業局等。

農業政策之擬訂、農業推廣與農產運銷之督導、農地改革與利用規劃、農業與農民組織之輔導、肥料與飼料品質登記管理、農業技術人員之培訓、農業資源管理應用、農業經營改善、農村綜合發展、農民生活改善及農作物災害補助等。

圖書資訊
管理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各縣市政府、圖書館及國立大專院校等。

圖書分編、參考服務(提供讀者諮詢)、採訪編目(採買館藏資料、編目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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