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特考科目】調查局特考考科計分方式及體測項目
三等考試科目 - 調查局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選擇20%)
2.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學緒論20%、兩岸關係20%、英文40%),採測驗式試題 - 專業科目:除外國文為選擇及申論混合式題型外,其餘為申論題型。
項目 | 類組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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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筆試 | 調查工作組 | 3. 社會學、4. 政治學、5.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 外國文(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韓文、土耳其文) |
法律實務組 | 3. 刑法、4. 刑事訴訟法、5. 行政法、6. 商事法 | |
財經實務組 | 3. 經濟學、4. 財務管理、5. 中級會計學、6.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
化學鑑識組 | 3. 生物化學、4. 有機化學、5. 分析化學、6. 儀器分析 | |
醫學鑑識組 | 3. 生物化學、4. 有機化學、5. 分子生物學、6. 遺傳學 | |
電子科學組 | 3. 電子學與電路學、4. 計算機概論、5. 工程數學、6. 通信與系統 | |
資訊科學組 | 3. 系統分析與設計、4. 資料庫應用、5.電腦網路、6. 資訊安全實務 | |
營繕工程組 | 3. 結構分析(含材料力學與結構學)、4. 營建法規、5. 施工法(含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6. 政府採購法 | |
第二試 體能測驗 |
1200公尺跑走測驗。 及格標準,男性為5分50秒以內,女性為6分20秒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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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試口試 | 口試(個別口試) |
成績計算
- 第一試筆試錄取後,才能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才能參加第三試口試。
-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1科為0分、筆試成績未滿50分、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以上情形均不予錄取。
四等考試科目 - 調查局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選擇20%)
2.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學緒論20%、兩岸關係20%、英文40%),採測驗式試題 - 專業科目:
標示「◎」為申論+選擇混合式題型。「※」為選擇題型。未標示為申論題型。
項目 | 類組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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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筆試 | 調查工作組 | 3. 社會學概要、4. 政治學概要、5.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法律實務組 | 3. 刑法概要、4. 刑事訴訟法概要、※5. 行政法概要 | |
財經實務組 | 3. 經濟學概要、4. 財務管理概要、◎5. 會計學概要 | |
化學鑑識組 | 3. 生物化學概要、4. 分析化學概要、5. 儀器分析概要 | |
醫學鑑識組 | 3. 生物化學概要、4. 分子生物學概要、5. 遺傳學概要 | |
電子科學組 | 3. 電子學與電路學概要、4. 計算機概要、5. 通信與系統概要 | |
資訊科學組 | 3. 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4. 資料庫應用概要、5. 電腦網路概要 | |
營繕工程組 | 3. 結構分析概要、4. 施工法概要、5. 政府採購法概要 | |
第二試 體能測驗 |
1200公尺跑走測驗。 及格標準,男性為5分50秒以內,女性為6分20秒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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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試口試 | 口試(個別口試) |
五等考試科目 - 調查局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五等筆試科目全為選擇題型
項目 | 類組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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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筆試 | 調查工作組 | 1. 國文 (包含公文格式用語) 2. 公民與英文 (公民70%、英文30%) |
3. 政治學大意 4. 法學大意 |
財經實務組 | 3. 會計學大意 4. 經濟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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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科學組 | 3. 基本電學大意 4. 通信與系統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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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學組 | 3. 計算機大意 4. 資料處理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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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體能測驗 | 1,200公尺跑走測驗。 及格標準:男性為5分50秒以內,女性為6分20秒以內 |
成績計算
- 第一試筆試錄取後,才能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體能測驗及格,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 第一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1科為0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
體格要求 - 調查局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應考人員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考選部指定之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體檢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脫鞋);女性不及150公分(脫鞋)。
-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 患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罕見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報考化學及醫學鑑識組之體格檢查標準無上述身高、體格指標及五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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