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士/消防設備師–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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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題型
1. 消防法規概要 均採申論題與測驗題之混合式試題。
2. 火災學概要
3.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4.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消防設備師–考試科目免費資料索取

考試科目 題型
1. 消防法規 申論題與測驗題之混合式試題。
2. 火災學 申論題
3.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4.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5.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6.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設備士/消防設備師–及格標準免費資料索取

106年考試院會通過修正消防設備士與消防設備師筆試錄取方式,以總成績滿60分與分別以全程到考人數16%、10%為錄取等兩種方式併用。

類別 及格標準
消防設備士 1.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錄取
2.以全程到考人數16%為錄取
消防設備師 1.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錄取
2.全程到考人數10%為錄取

成績計算

消防設備士:

  1. 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為錄取標準。
  2. 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16%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16%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3. 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4. 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消防設備師:

  1. 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為錄取標準。
  2. 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10%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10%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3. 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4. 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合格證書

本考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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