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特考設三等及四等考試,約每2年舉辦一次,每次約於該年3月報名、6月筆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是為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政策」,協助退除役官兵取得轉任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專為安定其生活所辦之國家考試。【退除役特考最新考試資訊】
【公告】考試院院會已通過修正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三等考試專業科目均減2科、四等考試專業科目均減1科,自113年開始生效適用。
1.國文含作文(80%)和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含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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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共同科目 |
題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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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特考三等 |
國文 |
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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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 |
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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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考類 |
專業科目 |
題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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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特考三等 |
一般民政 |
行政法 行政學 |
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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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 地方政府與政治 |
申論式試題 |
1. 共同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
2. 專業科目為平均成績乘以剩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3. 本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科目以0分計算。
1.國文含作文(80%)和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含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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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共同科目 |
題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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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特考四等 |
國文 |
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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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 |
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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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考類 |
專業科目 |
題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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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特考四等 |
一般民政 |
行政法概要 行政學概要 |
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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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概要 |
混合式試題 |
1.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總成績。
2. 本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科目以0分計算。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本考試。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並具下述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即可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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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三等 |
1.大學以上學歷。 2.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5.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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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四等 |
1.高中職以上學歷。 2.普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5.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者。 6.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7.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 |
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並具有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1) 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2) 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4條規定,後備軍人參加本項考試,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
應考人如曾獲有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必須於報名時繳驗勳章證書、撫卹令影本,並填註於報名表之有關欄內,以憑審查加分。
漏寫、未填註、報名時未繳驗勳章證書、撫卹令或事後補繳者,不予加分,應考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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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工具 |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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