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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食品技師考試科目

【國考】公職食品技師考試科目及報考資格

公職食品技師報考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食品技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機關(構)二年以上食品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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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食品技師考試科目

成績計算方式

  1. 筆試占80%,口試占20%

  2. 筆試成績以專業2科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3.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口試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第一試筆試考試科目

第一試:筆試占總成績80%

第二試:口試占總成績20%

免考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申論題型): 
(1) 食品風險分析與管理(包括食品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理論及實務應用) 
(2)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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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口試項目

配分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

15分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

20分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積極性等)

20分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20分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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