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與採權益法之投資 (一)

作者:洪健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金融資產與採權益法之投資 (一)

金融資產與採權益法之投資 (一)

 

IFRS 9 金融工具

金融資產分類與衡量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採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一、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以公允價值衡量

     又分為:

   (一)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債務工具

符合經營模式測試 (business model test) 與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測試
(Contractual Cash flow characteristics test)之債務工具必須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所有其他的債務工具則必須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TPL)。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必須進行
減損測試。

例外:於某些限制條件下,IFRS 9 提供將該工具指定為 FVTPL 之選項。
目前 IAS 39 中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採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兩種衡量種類並未納
入 IFRS 9。

權益工具

IFRS 9 範圍內的所有權益工具投資應於財務狀況表中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損益
中;惟對於屬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其後續公
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
儘管所有權益工具之投資皆規定應以公允價值衡量,IFRS 9 提供指引說明何時成本可能為公允價值之最
佳估計,及其何時可能並非代表公允價值。

衍生工具

所有衍生工具皆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嵌入式衍生工具

若主契約屬 IFRS 9 之適用範圍,則混合工具應以金融資產之整體合約現金流量評估;若金融資產整體不
符合上述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條件,該資產應整體以 FVTPL 衡量。

重分類

除了在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必須進行相關金融資產重分類外,其餘金融資產不得進行
重分類。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金融商品投資

一、金融商品定義

     一方產生金融資產,一方同時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之合約。

   (一) 金融資產

         1.現金。

         2.表彰對某一企業擁有所有權之憑證。

         3.具備下列兩者之一之合約權利者:

           (1) 使企業有權自另一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2) 按潛在有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4.將以或可能以企業本身之權益商品交割之合約,具下列兩者之一:

           (1) 企業須收取變動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之非衍生性商品合約。

           (2) 非以固定金額,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合約。

   (二) 金融負債

         1.具有下列二者之一之合約義務者:

           (1) 使企業有義務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2) 按潛在有不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將以或可能以企業本身之權益商品交割之合約,具下列兩者之一:

           (1) 企業須交付變動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之非衍生性商品合約。

           (2) 非以固定金額,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合約。

   (三) 權益商品

         企業於資產減除負債後剩餘權益的任何合約。符合下列三條者,即為權益商品。

         1.發行人不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約義務。

         2.發行人不具有按潛在有不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約義務。

         3.發行人將以或可能以企業本身之權益商品交割之非衍生性商品或衍生性商品,交割方式限於固定
            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

    ◎ 權益商品:普通股、特別股(符合分類為權益商品者)、總額交割之普通股買權及賣權。

二、金融商品分類

類別 歸屬
可賣回之金融商品 列為金融負債
強制贖回或持有人有權要求贖回之特別股 列為金融負債
不可贖回或僅發行人有權贖回之特別股
.無支付股利義務
.有支付股利義務
列為權益項目
列為金融負債
公司發行具有以現金支付本金及股利義務之累積特別股
.無論年度有無獲利,每年均定期支付一次股利 
.若公司未宣告股利發放,當年度可不發股利,得延至公司願意發放時才發放者 
視同金融負債
視同權益項目

金融資產分類與會計處理

一、金融資產分類

金融資產 定義
採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同時符合以下三條件:

1.具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

2.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採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3.不屬於放款及應收款、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或指定為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者。

經常交易
(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
變動列入損益)
買賣活動頻繁且以短期出售賺取價差為目的,即於短時間內在金
融市場上殺進殺出者。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有意出售,又非完全想出售;可能會出售,又可能不會出售之資
產。凡不得歸於採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經常交易之證券
投資,均屬次類。
應收款與放款 無公開市場報價,但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的非衍生性金融商
品。

二、金融資產投資之會計處理

   (一) 權益證券投資

類別 評價方法 未實現損益 已實現損益
經常交易 公允價值法 認列為當期損益 處分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法 認列為權益(公允價值
與攤銷後成本之差額)
出售損益:淨售價-成本

   (二) 債券投資

類別 評價方法 未實現損益 已實現損益
持有至到期日 攤銷後成本法
(以成本評價)
不認列 利息收入(利息法)
出售損益:
淨售價-攤銷後成本
經常交易 公允價值法
(市價法)
認列為當期損益 利息收入
處分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法
(市價法)
認列為權益
(公允價值與攤銷後成本之差額)
利息收入(利息法)
出售損益:
淨售價-攤銷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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