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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人員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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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十三條
作者:羅揚
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但其規定與本法牴觸者,除國際郵件事務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有關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無規定時,依本國郵政法規定,但如有規定時:
一、原則:
(一)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只要與郵政法無牴觸時,可依其規定。
(二)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之規定與郵政法牴觸時,國際郵件事務仍依其規定。
二、例外:
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與郵政法牴觸時,除國際郵件事務外,依本國郵政法規定。
郵費及郵票
第十四條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一、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二、其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除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以外之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電子函件)
第十五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一、郵票及其他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根據郵政法第4條第6款郵票之定義,係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故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二、違反郵政法第1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郵政法第42條)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