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基本概念

作者:林三元

選擇權基本概念

選擇權

一、買權(Call)+賣權(Put)

即買入或賣出的權利,因此又分成買權(Call)以及賣權(Put),無論何種權利,權利的買方享有履約的權利,且買方亦可放棄行使此權利,而賣方只有接受買方要求之義務。以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者---
(一)買方執行權利
1.買進期貨合約之買權,在未來執行買權時,將取得「多頭期貨合約」。
2.買進期貨合約之賣權,在未來執行賣權時,將取得「空頭期貨合約」。
(二)賣方履行義務
1.若買權(Call)之買方欲買入標的物時,則買權之賣方,必須履行「賣出」的義務。
賣出期貨買權之賣方,在買權被執行後,取得「空頭期貨合約」。
2.若賣權(Put)之買方欲賣出標的物時,則賣權之賣方,必須履行「買入」的義務。
賣出期貨賣權之賣方,在賣權被執行後,取得「多頭期貨合約」。
(三)選擇權的構成要素包括
1.買權(Call Option)    在約定期間內,執行購買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權利。
2.賣權(Put Option)    在約定期間內,執行出售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權利。
3.權利金(Premium)    買權或賣權的價格。買方在購買選擇權契約時,必須支付給賣方的成本。無論買方是否執行權利,賣方皆不退還權利金。
4.保證金    不同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選擇權交易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而買方無須繳交保證金,僅須負擔權利金成本。選擇權保證金制度主要可區分為:
(1)傳統制度:
以COMEX為代表。
(2)SPAN制:
A.由CME於1990年推出。
B.將交易人所持有之期貨與期貨選擇權,視為一投資組合,即利用投資組合模式來衡量期貨選擇權部位之風險,其設定了16種可能之市場情境,以此進行分析決定最低保證金額度,且該額度須能因應「一日」之最大可能損失。
※目前全球各大選擇權交易市場如CME、LIFFE、IPE均採用SPAN制。
5.執行價格或履約價格(Striking Price or Exercise Price)    契約記載之標的物交易價格。
6.標的物
(Underlying Asset)    透過選擇權契約交易之商品,如股票、股價指數、外幣、貴金屬、農產品。目前我國選擇權市場,標的物僅限金融商品。
7.市場價格
(Market Price)    相同標的物之當前市價。
8.履約價值
(Exercise Value)    執行權利後所獲得的收益。
9.履約日期
(Expiration Date)    一般以九個月為一期,每三個月推出一契約,例如推出日期為3月、6月、9月、12月。
(1)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
只有在到期日當天才能履約(到期日前不得履約)。
(2)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
於到期日前的每一天,都可履約。
(3)亞式選擇權(Asian Option):
一般標準型選擇權是以履約當日的標的物市價為結算價,而亞式選擇權是以到期前一特定期間之標的物平均市價為結算價。
10.權利期間    即權利的有效期間。

二、影響選擇權價格(權利金)之因素

(一)選擇權到期期間(T)    到期期間越長,標的物價格就越有機會朝有利於自己的方向變動,故無論對買權或賣權而論,其權利金越高。
(二)執行價格
【履約價格(K)】    標的物履約價格越高,代表標的物之履約價格高出市價越多,買權執行價值越低(以履約價格買進比較貴),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低,但此時有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履約價格賣出,優於以市價賣出);反之,標的物之履約價格越低,代表標的物之履約價格低於市價越多,買權執行價值越高(履約價格買進比較便宜),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高,但此時不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市價賣出,優於以履約價格賣出)。
(三)標的物市價(S)    相同商品之市價越高,代表標的物之市價高出履約價格越多,買權之執行價值越高,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高,但此時不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市價賣出,優於以履約價格賣出);反之,相同商品之市價越低,代表標的物之市價低於履約價格越多,買權之執行價值越低,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低,但此時有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履約價格賣出,優於以市價賣出)。
(四)利率(r)    大家還記得「現值」的概念吧!折現率越高,債券的現值越低;折現率越低,債券的現值越高。同樣以折現的角度而論,利率越高,標的物之履約價格現值越低,代表買入標的物之價格相對便宜,故對買權有利,買權之權利金會上升,但此時不利於賣權的執行;反之,利率越低,標的物之履約價格現值越高,代表買入標的物之價格相對昂貴,故對買權不利,買權之權利金會下降,但此時有利於賣權的執行。
(五)價格波動幅度(σ)    標的物價格波動幅度越大,在損失已侷限於權利金的範圍下(若該交易不利於己,則選擇放棄交易,此時所損失的,就只有當初付給賣方的權利金),獲利空間無限,對於買權與賣權均有利,兩者權利金均上升。
(六)股利或標的資產孳息(d)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發放股利,股價必隨之除息除權,將使標的資產即股票市價S下跌,導致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下跌。


權利金的組成因子—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


權利金(P)就是選擇權之價格,而權利金的構成要件,包括內含價值和時間價值選擇權市價(權利金)=履約價值+時間價值
買權市價(買權權利金)C=Ce+Ct
賣權市價(賣權權利金)P=Pe+Pt

一、內含價值(Intrinsic Value)

即履約價值(Strike Value)。在選擇權的有效期間內,執行選擇權所能得到之利益:

二、時間價值(Time Value)

到期期間越長,時間價值就越大,於到期日當天,選擇權之時間價值TV=0。即使內含價值=0,市場上還是會有人想買,這是因為只要選擇權未到期,其時間價值依然存在。

三、選擇權避險口數

持有現貨多頭(空頭)部位者,可利用賣權(買權),來規避現貨價格下跌(上漲)的風險。那麼,到底應持有多少數量的選擇權,才能達到避險效果?透過以下算式,進行合理口數的評估:
選擇權避險口數=現貨部位價值/每口選擇權之契約價值× (目標β-目前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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