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期貨交易所選擇權商品

作者:林三元

我國期貨交易所選擇權商品

選擇權商品類別

一、台股指數選擇權契約(非金融電子股)

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非金電選擇權(非金電買權、非金電賣權)
英文代碼    XIO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指數每點新臺幣25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2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5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3,000點:近月契約為50點,季月契約為100點。
●    履約價格3000點以上,未達10,000點:近月契約為100點,季月契約為200點。
●    履約價格10,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200點,季月契約為40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    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2.    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20%。
權利金報價單位    
●    報價未滿20點:0.2點(5元)
●    報價20點以上,未滿100點:1點(25元)
●    報價100點以上,未滿1,000點:2點(50元)
●    報價1,000點以上,未滿2,000點:10點(250元)
●    報價2,000點以上:20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交易日收盤之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百分之十為限。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1:30。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二、台灣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契約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電子選擇權
英文代碼    TEO
履約方式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每點1,000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150點:近月契約為2.5點,季月契約為5點。
●    履約價格150點以上,未達500點:近月契約為5點,季月契約為10點。
●    履約價格5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2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    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2.    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20%。
權利金最小
升降單位    
●    報價未滿0.5點:0.005點(5元)
●    報價0.5點以上,未滿2.5點:0.025點(25元)
●    報價2.5點以上,未滿25點:0.05點(50元)
●    報價25點以上,未滿50點:0.25點(250元)
●    報價50點以上:0.50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十為限。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到期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期交所另訂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期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期交所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    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期交所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三、台灣金融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契約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金融選擇權
英文代碼    TFO
履約方式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每點250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600點: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20點。
●    履約價格600點以上,未達2,000點:近月契約為20點,季月契約為40點。
●    履約價格2,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40點,季月契約為8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2.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20%。
權利金最小
升降單位    
●    報價未滿2點:0.02點(5元)
●    報價2點以上,未滿10點:0.1點(25元)
●    報價10點以上,未滿100點:0.2點(50元)
●    報價100點以上,未滿200點:1點(250元)
●    報價200點以上:2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類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十為限。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到期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期交所另訂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期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期交所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    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期交所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四、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交易標的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櫃買選擇權(櫃買買權、櫃買賣權)
英文代碼    GTO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指數每點新臺幣1,000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2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5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150點:近月契約為2.5點,季月契約為5點。
●    履約價格150點以上,未達500點:近月契約為5點,季月契約為10點。
●    履約價格5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2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2.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20%。
權利金報價單位    
●    報價未滿0.5點:0.005點(5元)
●    報價0.5點以上,未滿2.5點:0.025點(25元)
●    報價2.5點以上,未滿25點:0.05點(50元)
●    報價25點以上,未滿50點:0.25點(250元)
●    報價50點以上:0.50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交易日收盤之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百分之十為限。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下午1:30。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    以到期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期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現行我國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規範


台灣選擇權交易市場,可追溯自民國90年12月,直到民國92年1月起開始有股票選擇權交易。

一、台灣指數選擇權(台指選擇權)

(一)交易性質
屬歐式選擇權,僅能於到期日當天履約。
(二)單位價格
每一點指數新台幣50元。
(三)到期月份
交易當月起算,連續三個月份,另加3月、6月、9月、12月二個接續季月份。譬如,於1月底上市之指數選擇權契約有2月~4月另加6月以及9月,共5個交易月份。
(四)單日漲跌幅
同於股票,以前一個營業日大盤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10%為限。
(五)交易時間
每一營業日之上午8:45~下午1:45。
(六)最後交易日
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七)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個營業日。
(八)交易稅
1.若為到期前之買賣,依權利金之千分之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2.若於到期日履約,則依據履約時結算市場價格之千分之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九)選擇權交割方式
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自動履約,以收受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額或現金交付。

二、與認購權證似同非同之商品—股票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係台灣期貨交易所於民國92年1月20日推出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原則上採取「實務交割」之方式。與認購權證最大之不同處,在於認購權證於發行時,對於其標的股票及發行公司與券商,均有諸多條件限制,故並非每一檔股票都有發行認購權證之資格。而「股票選擇權」之特性,在於
(一)所屬標的
於證交所上市之所有股票。
(二)選擇權契約單位
標的證券5,000股。
(三)交易性質
屬歐式選擇權,僅能於到期日當天履約。
(四)到期月份
交易當月起算,連續三個月份,另加3月、6月、9月、12月四個季月。
(五)單日漲跌幅
單日最大漲跌點數,為約定標的股價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5,000元)。
(六)交割方式
原則上於到期日申請履約後之第一個營業日,以實物交割。但若為零股或無法取得股票者,則以現金交割。
(七)權利金報價單位
每1點之權利金價格,為新台幣5,000元。
權利金未滿5點:0.01點
權利金5點以上,未滿15點:單位價格為0.05點×5,000元
權利金15點以上,未滿50點:單位價格為0.1點×5,000元
權利金50點以上,未滿150點:單位價格為0.5點×5,000元
權利金150點以上,未滿1,000點:單位價格為1點×5,000元
權利金1,000點以上:單位價格為5點×5,000元
(八)最後交易日
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九)到期日
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十)交易稅:
1.若為到期前之買賣,依權利金之千分之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2.若於到期日現金結算者,則由買、賣雙方依據現金結算價之千分之1.25,繳交證券交易稅。
3.若於到期日實物交割者,則由交付股票之一方,依據履約交割價款之千分之3,繳交證券交易稅。

三、委託單

(一)單一委託
1.與期貨相同,可使用市價單、限價單,此外亦可加註FOK或IOC
(1)FOK
即Fill-or-Kill,委託數量須全部且立刻成交,否則就直接取消。
(2)IOC
即Immediate-or-Cancel,必須立刻成交,否則取消。
(3)兩者區別在於:
A.FOK只允許全數成交,不允許部分成交;IOC則允許部分成交。
B.每日開盤前,即8:30~9:00系統不接受FOK及組合式委託。換言之,開盤前系統僅接受加註IOC之市價單或限價單,以及當日有效之限價委託單(ROD)。
(二)組合式委託
同時買進或賣出不同選擇權序列之複合式交易委託,ex.水平價差或垂直價差。此外,組合式委託單可使用市價單或限價單,惟須加註FOK或IOC等限制交易條件。
(三)委託單之必要說明
1.商品種類。
2.交易月份。
3.執行價格。
4.買權或賣權。
5.開倉或平倉。
(四)資訊揭示
交易時段須揭示的資訊包括上下五檔之買賣委託價量,以及最高價、最低價、總成交量等。
(五)撮合交易
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後,便依下列原則進行撮合
1.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2.市價委託優於現價委託與報價委託,而報價委託於委託單簿中之排序與其他限價委託相同,市價單撮合時,無檔次限制。
3.開盤時採「集合競價」,交易時段採「逐筆撮合」。
4.組合式委託中之各選擇權序列須同時成交,該委託方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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