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市場特殊制度 (一)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證券交易市場特殊制度 (一)
零股交易
定義
係指委託人買賣同一種類上市之本國股票或外國股票,其股數不足該股票原流通交易市場規定之交易單位
者。本國股票或外國股票之零股以一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股或其整倍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零股交易辦法§2)
集中保管
委託人應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買賣。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4)
零股交易之買賣申報
申報時間 | 下午一時四十分起至二時三十分止。 |
申報數量 | 零股交易每筆買賣委託申報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3、§6)
撮合成交
撮合方式 |
零股交易時間截止前 5 分鐘(即下午 2:25 至 2:30)揭露依集合競價規則所試算零股 ◎ 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 |
每日升降幅度 |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 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 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 至一分為限。 |
●補充說明
零股交易申報及成交之股票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
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10)
鉅額交易制度
鉅額交易之定義
一、鉅額買賣之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2I)
二、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3I)
(一) 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三、未達上述(一)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3Ⅱ)
四、上述二(二)及三,申報證券為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者,依證交所前一日公告匯率換算申報
總金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3Ⅲ)
鉅額交易之限制條件
一、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2Ⅱ)
二、鉅額買賣之應收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與其他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之買賣合併辦理交割。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2Ⅲ)
三、上市證券於證交所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5Ⅱ)
交易時段
逐筆交易 |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配對交易 |
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前,於各交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5I、§10)
鉅額交易之買賣申報
申報數量 | 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為之。 | ||||||||||||||||||||||||||
申報價格 | 與一般交易相同 | ||||||||||||||||||||||||||
升 降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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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幅度 | 申報買賣價格範圍之升降幅度,股票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 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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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期 | 無論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投資人須採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即T 2 日)為交割期。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2、§3-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細則§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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