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
選擇權的應用──認購權證
無論是認購或認售權證,其交易的標的,都是股票。所謂「認購權證」,係由證券公司或投資銀行,針對
特定一檔上市上櫃股票,所發行具備特定交易條件之有價證券。投資者支付權利金購買此權證後,得在某
一特定之期間(美式買權)或特定之時點(歐式買權),以特定之履約價格,向該證券承銷商買進標的股票(實
物交割),亦可直接以現金結算的方式,收取股票市價與履約價格間之價差(若市價高於履約價格 S>K,則
認購權證之履約價值為 S-K,即兩者之價差)。
一、數量比例與價值比例
(一) 可以購買的數量—執行比例:
每一單位之認購權證,可以認購的股票單位數量。就當前台灣證交所之規定而論,認購權證之執行
比例為 1:1。但如果上市上櫃公司增資、減資、合併、股票分割,以及發放股票股利時,執行比
例亦須跟著調整。
除權前一日收盤價
調整後之執行比例= ──────────── × 調整前之執行比例
除權參考價
(二) 對沖比率(Delta):
用以衡量選擇權價值之波動幅度,對標的股票價格波動幅度之比率。
δP
Delta = ──
δS
其中:P=選擇權價格,δP=選擇權價格波動之差距。
S=標的股票價格,δS=標的股票價格波動之差距。
若 Delta 為 0.5,則當股票現貨價格上漲 10 元時,權證應上漲 5 元。
➜10× 0.5=5 元
(三) 槓桿倍數(槓桿比率):
標的股票價格
即標的股票現貨價格,為選擇權價格的幾倍:──────────,用以估算當標的股票價格變動 1%
認購權證價格
時,認購權證將變動多少百分比。
(四) 隱含波動率:
係由認購權證之市場價格,所推算出來之標的股票報酬率標準差,因此當隱含波動率大時,即價格
波動幅度增加時,根據前面所提過的,將使權證的價格上升。
二、認購權證之遊戲規則
(一) 發行之條件資格
1.認購權證之標的股票,必須是上市上櫃股票,或是上市上櫃之股票組合。
2.認購權證發行人之資格,限標的股票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人,如證券公司(含承銷商、自營商、
經紀商等業務之綜合券商)及銀行,且其最近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總額,達「三十億」以上。
3.若發行人之資格被撤銷,則已發行但尚未上市交易之權證,發行人應於接獲撤銷通知日起「十日
內」,加計利息並同時返還價款給認購權證之持有人。
(二) 認購權證之上市資格
1.認購權證申請上市,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發行單位數:「二千萬個」單位以上,每一單位代表一股。
(2) 發行總值: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3) 持有人分散規定:
A. 持有人數須「一百人」以上,其中持有一千至五百單位之權證持有人,不得少於「八十
人」,且其所持單位共計逾上市單位之「百分之二十」。
B. 單一持有人所持有之單位數,不得逾上市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C. 發行人與其關係人,及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單位數,不得逾上市單位總數之「百分之
三十五」。
D. 該權證可認購之標的股票,與其他權證可認購同一股票之總股數,合計不得超過該股票發
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2.認購權證申請上市者,其標的股票或股票組合應符合下列規範:
(1) 標的股票總市值,須在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2) 股權分散原則:
A. 記名股東之總人數,在「一萬人」以上。
B. 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以上之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千人」,且所持有之股份總數,合計
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C. 於最近三個月,股票之成交股數,佔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 認購權證之交易模式
1.升降單位與股票相同,且以「一千個認購權證單位」為一交易單位。
2.以標的股票之漲跌,為權證漲跌幅之計算依據。若權證之收盤價30 元,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為
110 元,則該權證次一營業日之漲跌幅度為:110×10%=11 故權證價格之漲跌區間為 19~41
元。
3.交易原則:限價申報,集合競價。
4.交易稅:
(1) 買賣認購權證:向賣方課徵「千分之一」之交易稅。
(2) 認購權證執行(履約)時:
A. 現金交割:依執行價格,對權證發行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並依「標的股票市價」
對權證持有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
B. 實務交割:依執行價格,對權證發行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並依「出售標的股票時
之市價」對權證持有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
5.相關費用:買賣認購權證之手續費比照股票,以「千分之 1.425」為上限。
6.履約期限:台灣證交所委由集保公司辦理履約相關事宜,集保公司接受券商輸入履約申請,其截
止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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