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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法定附款種類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處分之附款-法定附款種類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有以下5種:
1. 期限:
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三種
A. 始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延後發生。至始期屆至時始發生效力。
B. 終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終止。終期屆至時,行政處分亦隨之消滅。
C. 期間:限於在一定時間內始為有效。該段有效之時間即為期間。
2. 條件:
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二種
A.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才會因此開始發生。
B.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此歸於消滅。
3. 負擔:
除了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規制外,另外課予處分相對人一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
4.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廢止權之保留):
作成行政處分的同時,行政機關亦預告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之保留):
作成行政處分的同時,行政機關亦預告了未來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可能,在必要之情形時,行政機關得再
於行政處分作成後,再課以負擔,或變更、補充原有負擔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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