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營業用水設備

作者:方哲

自來水公司-營業用水設備

   第12條

用戶用水設備分外線及內線二部分。
外線指配水管至量水器(水表)間之設備。內線指量水器後至水栓間之設備。若設有總量水器者,以總量水器為內外線分界。
外線由申請用水人向所在地本公司服務(營運)所申請並繳付應繳各費後,由本公司裝設;內線由申請用水人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但情形特殊經雙方同意者,得併外線計費由本公司裝設。
外線如以加大口徑辦理,並由本公司負擔加大部分之差額者,用戶不得反對本公司駁接他人使用。

   第13條

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其設計圖應先送所在地本公司服務(營運)所審定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經所在地本公司服務(營運)所或由本公司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檢驗合格,始得供水。
前項審查及檢驗費用,本公司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向用戶收取。
供水後內線用水設備,用戶應自行負責管理維護。
用戶未經本公司同意,私自變更用水設備及表位,造成本公司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因而致本公司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第14條

因配水管之遷移或其他事由而有移改用戶用水設備外線之必要時,用戶不得拒絕本公司辦理,本公司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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