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六)

作者:方哲

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六)

   第37條

臨時用水,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分類如下:
一、建物改建: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之短期用水。
二、工程用水:以建築執照申請之工程用水。
三、違章臨時用水:經前臺灣省政府核准之違章建築用水。
四、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核准之短期用水。
臨時用水之水費除前項第三款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二十外,其餘均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五十。

   第38條

申請臨時用水者,應繳付水費保證金或由本公司所屬同一區管理處用戶具保。但建物改建、違章臨時用水及臨時性買水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金,其數額以預估二個月用水之水費為準。用戶於廢止用水後,憑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退費。如收據遺失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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