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四)

作者:方哲

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四)

   第32條

本公司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者,當月基本費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
停水日數連續超過七十二小時或同一停水事件累積停水超過六日者,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一日用水費;停水日數連續超過七日或同一停水事件累積超過十四日者,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二日用水費。

   第33條

用戶應繳水費,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於通知之繳費日起二十一日內之繳費期限繳付。
用戶可委託金融機構自其約定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帳戶扣款代繳,亦可自行至本公司服務(營運)所或其他代收水費單位繳付。
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自逾繳費期限第八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遲延繳付費;逾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遲延繳付費。但遲延繳付費未滿新台幣五元者,以新台幣五元計。
前項遲延繳付費得併入下期水費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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