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之審議

作者:夏進

申訴之審議

(一)完成審議之期限(採購法78)

1.廠商提出申訴

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

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二)申訴之不予受理及補正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採購法79)

(三)審議程序(採購法80)

1.採購申訴

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

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5.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四)審議判斷(採購法82)

1.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

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3.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五)審議判斷之效力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採購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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