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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訴審概說(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違式裁判之上訴
1.意義:指在應用判決而法院誤以裁定為之,或應用裁定而法院誤以判決為之。
2.救濟:
(1)形式說:應以裁判之形式為準。如應以判決而誤以裁定為之,當事人應以抗告救濟。
(2)實質說:應以裁判之實質為準。如應以判決而誤以裁定為之,當事人應以上訴救濟。
(3)便利權利救濟說:此為通說,認當事人之不服表示,不論係以形式或以實質為據,均應認為有合法之上訴或抗告。即承認當事人有公正程序請求權及最優惠待遇原則,以救濟違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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